提问者:DY2856 | 提问时间:2014-11-26 14:22:48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sl | 回答时间2014-11-26 14:22:59
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对所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时,不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