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13583 | 提问时间:2014-11-28 14:45:5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engww | 回答时间2014-11-28 14:46:25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集体所有制的土地。1952年成立初级社时,曾将少量的土地做为自留地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生活收入的辅助来源。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化时,又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的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每口人所留土地至多不超过全村人均土地的5%。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人民公社化时,将社员自留地收回,1961年又恢复。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后,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4—7%。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饲料地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能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能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地土地数量的不同而有多有少,一般占生产队人均耕地面积的5—8%,最多不能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