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13583 | 提问时间:2014-11-28 14:47:18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engww | 回答时间2014-11-28 14:47:34
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条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口粮田、责任田,分散经营包工包产包开支自负,按口粮田人口均分到户,承包经营,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土地制度改革。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广大农民真正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发挥了主观能动作用,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了农业生产中的低效率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群众生活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欣欣向荣。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于1981年起逐步实行了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取消了自留地。金昌各生产队集体承包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形式。口粮田不交承包费和公积金公益金等包交提留,只交农业税。相当于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的自留地,但与自留地又有本质的区别。自留地不交农业税,而口粮田则承纳农业税,自留地人均量少,而口粮田要比自留地多几倍。1984年,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