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13331 | 提问时间:2014-12-01 16:30:53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engww | 回答时间2014-12-01 16:31:24
1、土地并不一定不可以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其中“转让”实质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买卖”。
2、关于承包年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你们的年限是100年,是与此不相符的。但你们补签合同时,是2000年,此时,此法还未出台,此法是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此法的“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按此法30年的规定,一般承包期到期时间是2028年,如果到了2028年以后,对方还可以按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土地,那么你们的这个合同便继续有效,如果对方没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你们所签的这个100年的合同就自动终止了。
事实上你们原来属于转让的合同,现在已经变成了转包合同了,因为你每年还给200元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