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3216 | 提问时间:2014-07-30 16:25:22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henty | 回答时间2014-07-30 16:25:5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
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