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DY3166 | 提问时间:2014-12-03 08:35:03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sl | 回答时间2014-12-03 08:35:20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是新形势下法律授予土地承包户的一项监督权利,有的地方政府往往“少批多占”、“批甲占乙”“擅自改变被征土地用途”“变更补偿标准”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我们在办案实践中提炼出的被征地农民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征地农户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无需要采取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市县政府依据被征地农户核准后的补偿登记行为作为最终实施征收行为。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立即发生转移征地行为结束。核准权增加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和监督征地工作的机制,是确认权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