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DY3660 | 提问时间:2014-12-13 15:22:22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sl | 回答时间2014-12-13 15:22:43
(一)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由市国土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但告知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农民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国土局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二)审查、报批程序。由市国土局根据告知、确认、听证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收土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大丰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到市国土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能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市国土局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进一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准备组织实施。
(四)补偿兑现程序。市国土局应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汇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被征地户的承包面积具体组织实施补偿兑现。市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清障交地程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市国土局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障,并组织实施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