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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使用权的继承

提问者:031125  |   提问时间:2014-12-15 11:22:4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本人兰州人,城市户口,母亲于1990年去世,当时留下2亩耕地。现听说耕地被村委无偿收回,是否合理?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继续使用那2亩耕地?现手中无土地证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yf | 回答时间2014-12-15 11:23:32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实行严格的土地公有制,禁止土地的私人所有。依据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只有两种,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你在城市工作、生活,户口在城市,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除非你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否则依照《宪法》第十条、《民法通则》七十四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资格取得农村耕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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