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DY3707 | 提问时间:2014-12-15 12:00:0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sl | 回答时间2014-12-15 12:00:26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