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承包了村上2亩耕地,由于土地盐碱村委会经研究给予加补了6亩土地。(也就是4亩算1亩,当时分到盐碱地的农户都是这样给予补偿的。)也就是说我实际承包了8亩,可土地证上写的是2亩。 2009年由于政府修路,我所承包的这大2亩耕地(我们当地对这种分得盐碱地给予补偿的叫法)全部被征用。由于我这10年的精心改造管理,到目前8亩土地全部已成良田,因此土地被征用前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认定是1类地,并按1类地和实际亩数给予了补偿。(每亩按3万元补偿)。 可村委会给我的补偿标准是:土地证注明的2亩地按一类地标准补偿,每亩2.4万元;其余6亩按自开垦地补偿,每亩800元。 请问,村委会对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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