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151 | 提问时间:2014-08-05 18:24:48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08-05 18:25:06
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下列土地均属政府收购储备的对象:
(1)用地审批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
(2)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的四分之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连续停工一年以上的土地;
(3)破产企业以及停产多年恢复生产无望的企业土地;
(4)企业富余土地;
(5)规划区内未确定使用者的土地;
(6)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和住房用地,经市政府统一调剂后的富余土地;
(7)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8)企业“退二进三”、“退城进郊”后腾出的土地;
(9)政府决定收购的土地;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收回或收购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