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有一个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09年11月14日动工建设,2011年11月14日竣工,此项目于2011年3月份停止施工,现在工程投资额不足投资总额的25%,而且至现在已经停止施工一年,我们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为是闲置土地,办法规定闲置两年收回,对于已动工建设中途停止施工,我们的收回决定从什么时点算,有相应文件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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