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X058 | 提问时间:2015-02-05 17:30:0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ull | 回答时间2015-02-05 17:40:50
根据国土资发〔2013〕7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选一体的铁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为铁精矿或者原矿,是精矿还是原矿主要取决于直接形成销售收入的矿产品,即如果销售的是精矿则以精矿为计征对象,如销售的是原矿则以原矿为计征对象。采选冶铁矿联合企业计征对象为精矿,但是一般出售的矿产品为冶炼加工产品,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可以相对于精矿进行折算,也就是以铁精矿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乘以销售的冶炼加工产品所消耗的铁精矿量即为加工产品的计征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