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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探矿权转采矿权价款评估与缴纳方式咨询

提问者:X086  |   提问时间:2015-02-10 15:33:0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我司现有一磷矿探矿权,在探矿权有效时间内已完成所有探矿工作及地质报告评审工作,现计划转采矿权,现有以下问题咨询:若需做相关评估,请问在办理转采矿权权证时还需要缴纳价款否?有没有价款缴纳金额的有关管理政策法规? 若需要缴纳价款,请问价款缴纳方式有相关管理政策没有?可否在采矿权证办理完成后缴纳价款?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ull | 回答时间2015-02-10 15:40:12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是否还要再缴纳价款,应视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是否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是否已经有偿处置而定。对属于国家出资探明、且已经有偿处置的,不需再缴价款;对属于国家出资探明、但未经有偿处置的,需缴纳探矿权价款;对不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不需要缴纳价款。关于探矿权价款缴纳方式等问题,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等文件中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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