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X086 | 提问时间:2015-02-10 15:33:0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ull | 回答时间2015-02-10 15:40:12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是否还要再缴纳价款,应视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是否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是否已经有偿处置而定。对属于国家出资探明、且已经有偿处置的,不需再缴价款;对属于国家出资探明、但未经有偿处置的,需缴纳探矿权价款;对不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不需要缴纳价款。关于探矿权价款缴纳方式等问题,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等文件中均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