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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矿业权转让问题咨询

提问者:X087  |   提问时间:2015-02-10 15:33:51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1、 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矿业权究竟是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还是应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如果要求同时进这两个交易机构转让,两交易机构如何衔接? 2、如果国有企业矿业权进入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转让,在转让之前是否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权的转让进行审批?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是在产权交易所完成转让后进行审批,如何保证在国资委指定产权交易场所转让过程中,矿业权属依法可转让的矿业权,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符合法律规定?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ull | 回答时间2015-02-10 15:39:39

    1、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规定,矿业权转让一律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并将有关事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请咨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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