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矿业权究竟是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还是应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如果要求同时进这两个交易机构转让,两交易机构如何衔接? 2、如果国有企业矿业权进入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转让,在转让之前是否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权的转让进行审批?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是在产权交易所完成转让后进行审批,如何保证在国资委指定产权交易场所转让过程中,矿业权属依法可转让的矿业权,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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