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X658 | 提问时间:2015-03-01 14:57:03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ull | 回答时间2015-03-01 16:44:03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等级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