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206 | 提问时间:2014-08-13 16:01:0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08-13 17:30:31
根据苏政发(1988)16号文件精神,对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重点工业集团,部分市重点企业集团,支柱产业重点工业。现代企业改革试点单位等国有控股企业,有国有部门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核界,根据清产核资中所采用的评估价格,与试点企业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运作程序,由财政部门将这部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注入企业。
(1)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不得利用此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否则要再补交出让金
(2)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让其资产与其他企业合资组织新的企业时,对其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采取补办出让或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也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处置。企业改制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采取补办出让方式的,应补交不低于经确认的宗地地价40%的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