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家合资公司破产,我公司想拿下该地。该房地产权证上写着,使用权来源:集体土地批准;用途:工业用地。请问,若我公司不想吃下该公司,只想要这块地,是不是只要拍卖就可以了?那是否要先转化为国有土地才能出让取得使用权??
另外,《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土地如果经过合法手续,可以委托拍卖。
其中,是否该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产拍卖之后,我公司是否就能取得使用权不是很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