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x0044 | 提问时间:2015-03-26 11:48:22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onglh | 回答时间2015-03-26 11:58:18
你好!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的确定 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井工煤矿分则》,第6.8.1土地复垦服务年限章节规定,井工煤矿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应包括基建期、生产期、基本稳定时间和管护期。其中生产期应依据采矿许可证年限,结合采区(盘区)、工作面完整性确定;对于超过土地复垦方案生产期年限的井工煤矿应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根据您提到的“拟申请采矿许可证10年,计划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首采区,首采区开采服务年限为10年”,可判断,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中的生产期应确定为10年。在采矿许可证办理延续时,需重新编制下一采矿许可证期限内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的理解问题 这句话的理解,可以参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应按不同情况,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各项分规程合理确定。对于方案中“生产期”年限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建生产项目,应以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为主要确定依据;二是在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应以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为主要确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