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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的依据是什么?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契税?

提问者:dy130105  |   提问时间:2015-04-01 14:33:51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如题。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nsz | 回答时间2015-04-01 14:34:27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字[1998]096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本动迁户的拆迁补偿费不属于房屋买卖价格,不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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