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98年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2002年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2008年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 2012年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