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163016 | 提问时间:2015-04-02 14:23:4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yangjj | 回答时间2015-04-02 14:23:5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