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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提问者:16040801  |   提问时间:2015-04-08 12:01:41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如题。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yangjj | 回答时间2015-04-08 12:02:23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地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不准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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