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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出租土地谋利难逃处罚

提问者:jtd0264  |   提问时间:2015-04-21 10:58:2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案情】

  2005年5月,建德市寿昌镇童家村村委会与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擅自将童家村的8.9亩土地出租给该公司,用于原材料堆放。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按每年每亩1500元向童家村村委会支付现金,至2010年5月租期满,童家村村委会共收取租金6.68万元。2012年3月12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对童家村村委会非法出租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建德市寿昌镇童家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6785.5万元;3、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6687.5元。该案是在对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在查处该公司违法占地的同时,对童家村村委会的违法出租土地行为一并进行查处。2012年6月,童家村村委会履行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共交纳罚没款7.35万元,对违法出租的土地进行了复耕。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onglh | 回答时间2015-04-21 11:00:05

    【评析】

      该案存在着两种土地违法行为:一是村委会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二是企业违法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童家村村委会擅自出租该村集体土地,并被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构成了违法出租集体土地的事实。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对案件的定性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在“以租代征”违法占地案件中,往往是违法占地和违法出租土地行为并存。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往往以查处违法占地为主,忽略了对违法出租土地行为的查处,出租方得不到应有的处罚,甚至存在不当得利,这也是“以租代征”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对同一宗土地存在的两种土地违法行为准确定性,分别依法查处到位,对出租方和占地方都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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