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linjb70 | 提问时间:2015-06-15 17:50:52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njb77 | 回答时间2015-06-15 17:53:22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x0d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x0d.《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x0d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x0d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