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257 | 提问时间:2014-08-21 09:25:12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08-21 11:58:42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土地土地权利消灭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登记。《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证书:
(1)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并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
(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做出土地使用权转移决定的法律文书生效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5)土地使用权出让、抵押合同终止的;
(6)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7)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土地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预期收回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