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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提问者:0023316  |   提问时间:2015-08-11 08:37:56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如题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08-11 08:38:56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土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依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确定林权归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已的土地和山林,焕发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村各类山林、果园、竹林等的经营形式作出原则规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逐步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3)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央颂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针对确定山林权属,提出 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十年动乱”,再次将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山的林木全部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20来年,山林权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乡村林场统一经营,成为集体林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经营形式。(4)改革开放时期,林权改革探索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林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之后,各地整顿、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木材流通再未放开。1992制止上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制度、林政资源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典型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5)中央林业决定颁布,林权改革深化阶段。2003年中央林业决定颁布,确定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对林业进行了科学定位,实现了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制度进入深化改革实质性推进阶段。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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