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sxl2151 | 提问时间:2015-08-12 08:50:24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08-12 08:51:13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说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有约定使用期限;三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因此,用益物权属于“限制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氖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用益物权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使用收益的对象。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转移性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