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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批的宅基地,现在还能不能建房,去哪个部门办理?

提问者:0023114  |   提问时间:2015-09-14 11:33:28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我有一块94年批的宅基地,我想知道现在还能不能建房,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guoxm | 回答时间2015-09-14 11:35:51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标准

    宅基地
    宅基地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登记

    宅基地
    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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