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316 | 提问时间:2015-10-20 08:30:42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10-20 08:31:57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即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争议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农民集体。对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