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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户及申请宅基地?

提问者:0023168  |   提问时间:2015-11-10 17:22:58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如何分户及申请宅基地我是高新区的,我和我先生于97年结婚并一直和我父母居住一起,因我弟比我小很多岁,考虑到照顾父母及幼弟读书【实际上是我先生入赘】,他是外地人,户口于98年迁入我父母处,落户在村里,我们全家都是农业户口,我的户口没迁动过,现我女儿已11岁。我弟于前年结婚并于今年生育一女儿。现在我家三口和我弟家三口都住在我父母家,户口都在我爸的户头上,8口人挤在一起住,住的很困难。我想请问,我和我弟能否分户和申请宅基地?该怎么办理?我去过村里和镇里相关部门,村里说去问镇里,镇里说去问村里,不了了之。我该如何申请?是先申请分户还是宅基地?需要何相关材料?静候佳音,谢谢!


  • 最佳答案 (3) 回答者:guoxm | 回答时间2015-11-10 23:42:43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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