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15 | 提问时间:2015-11-24 14:55:23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dy | 回答时间2015-11-24 14:57: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消息阶段,拥有的土地、房产的实物及权利未发生变化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并未截止,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