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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也能登记发证?

提问者:0023102  |   提问时间:2015-12-23 11:37:1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一户多宅”也能登记发证?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guoxm | 回答时间2015-12-23 11:46:51

    土地登记机构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应当以现有法律政策为基础,根据“一户多宅”产生原因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
    1、对于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有关规定办理。如果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
    2、对于因建新不拆旧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暂不受理。
    3、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依法继承,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继承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受理。理由为:一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是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应当允许继承;二是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进行了使用,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客观上也没有可能;三是《通知》明确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四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明确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五是《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对于因接受赠予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否则,将容易导致大量名为赠与实为有偿转让,以此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
    5、对于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6、对于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一般不得受理。

    但是,如果通过购买房屋或者接受赠予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加在一起两处或两处以上的面积总和没有超过所在区、县(市)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登记发证。如果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也可以登记发证。因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49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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