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某村的村民,经承包获得该村10亩土地(一般农用地)的使用权,用于养殖业。后因养殖业不景气,梁某将这块地改作小型砂石厂的洗砂场地。刘某欲在该村承租土地建设砂石厂,看中梁某的承包地及周边土地共计20亩,愿出租金100万元、承租30年。梁某承包地周边的10亩地实际上为该村集体所有的村内建设用地,暂且允许梁某使用,但未签承包合同。梁某为了完成与刘某的转包交易,谎称该20亩地其均拥有承包权,且该地允许建造砂石厂,两人随后签订了转包合同,梁某收取刘某转让费100万元,同时交付土地给刘某。刘某获得土地后,建造了砂石厂,后因在该地上盗挖砂石被举报,梁某擅自转包集体土地的事情遂案发。梁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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