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W公司持法院将A地块使用权判归其所有的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来我局办理土地证。
经查,A地块是Y厂与开发区签订相关合同、缴纳有关费用后使用的,但未办理过出让手续和土地登记。因Y厂无法归还W公司贷款,法院将A地块通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判给了W公司。
我局认为,虽然A地块已经省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Y厂实际使用,但由于没有经过出让程序,使用权仍为国有,不能简单认定为Y厂所有。法院将A地块判给W公司明显错误。
但W公司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部门在协助执行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法院处理的土地权属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目前,因我局没有及时办理登记,W公司已经准备起诉我局。
我局应当根据上述文件给W公司办理土地证吗?
经查,A地块是Y厂与开发区签订相关合同、缴纳有关费用后使用的,但未办理过出让手续和土地登记。因Y厂无法归还W公司贷款,法院将A地块通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判给了W公司。
我局认为,虽然A地块已经省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Y厂实际使用,但由于没有经过出让程序,使用权仍为国有,不能简单认定为Y厂所有。法院将A地块判给W公司明显错误。
但W公司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部门在协助执行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法院处理的土地权属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目前,因我局没有及时办理登记,W公司已经准备起诉我局。
我局应当根据上述文件给W公司办理土地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