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4年,王某购买了一宗无合法手续的土地,并建成六间二层门面房。2002年,王某为其中四间门面房办理了房产证。2004年,王某将四间门面房及后院共555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高某,高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在四间房上续建了第三层房屋。
现在,国土局能否对王某1994年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罚?如处罚,在没收其非法占地建筑物时,能否没收高某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及其续建的第三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