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使用金土地! 请
客服热线:400-855-6119  |  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您的问题或关键字 我要提问
应否受理民间借贷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提问者:0023024  |   提问时间:2016-01-18 14:57:3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以下简称《规定》),再次对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予以了支持。不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借贷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请问登记机构能否受理?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dy | 回答时间2016-01-18 14:58:04

    解答
    按照《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以不动产作担保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之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谨慎办理抵押登记。理由如下:
    一是合法的担保才能办理抵押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贷款通则》也明确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民间借贷合同不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
    二是《规定》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目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依据。因为司法实践一直对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早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 就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民间借贷的效力是早就认可的。
    三是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登记机构难以认定。《规定》只是对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才予以支持,对于不符合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登记机构对民间借贷合同不加审查,全部予以登记,将使大量没有效力的民间借贷得以确认,将使登记机构面临巨大风险。
    四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因此,不符合此规定的抵押登记不应办理。



   其他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