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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集体土地,法院裁定怎执行?

提问者:0023025  |   提问时间:2016-01-25 11:20:22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依据此规定,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如下情况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或者处理农村房屋时涉及集体土地的,未同国土资源部门协商或虽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执行?
土地权利受让人先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是国土部门先按人民法院裁定,将集体土地先过户给土地权利受让人,后由国土部门督促集体土地权利受让人履行征用出让手续?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dy | 回答时间2016-01-25 11:21:44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是规范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裁判行为、管理行为的规范。因为是三方共同文件,所以各级人民法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借口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而擅自作出裁定。这是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原则。
    关于第一个问题,人民法院未同国土资源部门协商或虽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不可以作出相关裁定。若作出裁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可不予执行,并向法院及执行申请人说明不能协助执行的原因。
    关于第二个问题,应由土地权利人凭法院裁定,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和出让手续,并按照土地征收和出让的程序履行法定程序,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再由国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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