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甲某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与村委会签订了3亩耕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2年,甲某外出打工前,与本村农民乙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将这3亩耕地转包给乙某,期限为10年,乙某每年向甲农户支付转包款700元并交付口粮3000斤。

2007年4月,该村部分耕地被依法征收,甲某的耕地也在其中。

按照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因村内已经没有耕地可供调整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按照前述规定,该村村民会议决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70%用于被征地农户的补偿。经折算,3亩耕地可获得补偿款9万元。

那么,这笔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