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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

提问者:0023249  |   提问时间:2016-03-01 14:08:03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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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dy | 回答时间2016-03-01 14:08:24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乡镇企业在兼并、破产的情形下,其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依法发生转移。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亦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多年来,仅在广东南海、安徽、重庆、成都等部分试点地区有一定的改革探索。2015年2月,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全国15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突破了现行法律,未经授权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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