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07 | 提问时间:2016-03-14 15:23:3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guoxm | 回答时间2016-03-14 15:26:11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在处罚过程中,应对各种价值给予恰当的安排,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以采用对社会利益和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的价值。
非法占地建宅不宜一概拆除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有的可以拆除,但也有不宜拆除、不能拆除或拆除成本过高等情形。
对超标准部分房屋实施拆除不好操作,因为房屋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拆除一部分房屋势必影响另一部分房屋的利益,更会破坏整个房屋的功能和效用。
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原拆原建,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住宅,也难以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种类。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也不宜一概拆除违法住宅,即使违反“一户一宅”,也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可拆可不拆的应当不拆,没收的建筑物可按照规定另行处置。
有时没收比拆除更合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种类上,除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外,还有“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两个种类,其中“拆除”与“没收”不能并用。
“没收”相比于“拆除”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利用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
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罚款也应区分对待。如非法占地建宅只是为了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建议不予罚款。而对于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占地建宅的,则应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