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102 | 提问时间:2016-03-21 14:52:0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guoxm | 回答时间2016-03-21 14:55:52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违法占地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针对违法占用土地类型的不同,对其进行处罚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同,具体如下:
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有三项处罚内容:一是责令退还土地。二是对地上建筑物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是可以并处罚款。
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有三项处罚内容:一是责令退还土地。二是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罚。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占用原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重建、扩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重建、扩建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因此,对于违反规划重建、扩建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三是可以并处罚款。
特别提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第七十六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的农用地是指规划用途而不是现状用途。但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表述来看,无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还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都可以看出,在讲规划土地用途时都会加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等限定词,不加此限定词的一般都是指现状用途。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的农用地应当是现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