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232 | 提问时间:2016-06-12 17:01:2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1) 回答者:liuzm | 回答时间2016-06-12 17:12:02
所谓“四固定”是指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规定”。所谓“四至”是指林地着落位置即东、南、西、北四方的界线。四固定,这是中国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本着属地原则,兼顾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0条。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教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发展农业生产。但由于产生了一些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变动,因而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所有权权属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凡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未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的权属以及现管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