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123 | 提问时间:2016-06-15 08:47:1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ym | 回答时间2016-06-15 08:49:28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一般是有偿的。
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如房屋使用时最基本的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等,说的夸张一点,如果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则不动产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如向远处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严谨的说,地役权收到侵害,则不动产的价值会降低到普通不动产的一般价值,但不会影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