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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否一定要邀请社会人士参加?

提问者:DY1364  |   提问时间:2016-06-20 08:32:31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否一定要邀请社会人士参加?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6-06-20 08:33:16

    处理该问题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一、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及其部门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农民代表等组成,并规定了专业人员的组成比例。因此,在仲裁机构的组成和运行中,需要社会人士参与。二、具体案件的调解仲裁活动由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负责,纠纷双方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没有规定必须邀请社会人士参加。三、按照法律规定,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开庭中,媒体记者、农民等非仲裁参与人可以旁听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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