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163 | 提问时间:2016-07-19 08:38:0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vsx | 回答时间2016-07-19 08:45:00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如房屋的租赁权人就不属于这里的权利范畴。这里的“利害关系人”,须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如证明申请人属于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如遗失补证、诉讼取证、公证仲裁、房产调查等。申请人应当按照填写的利用用途对所获得的登记资料进行利用,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也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