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07 | 提问时间:2016-08-01 11:30:56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yuting | 回答时间2016-08-01 11:31:4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和出租等形式。
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条原则,即(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要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14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6年。(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遵循上述五条原则外,还应注意:(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2)土地承包方有权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3)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5)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6)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