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55 | 提问时间:2016-08-02 17:54:5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yq | 回答时间2016-08-02 18:04:53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但在个别地方土地承包关系仍不够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承包期内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造成人心不稳定,带来了不少问题。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所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