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34 | 提问时间:2016-08-03 09:52:50 | 问题分类: 热点专题>闲置土地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cj | 回答时间2016-08-03 09:54:22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应根据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