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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国土部门应如何对闲置用地进行处置

提问者:0023034  |   提问时间:2016-08-03 09:52:50  |  问题分类: 热点专题>闲置土地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基层土地管理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问题,请给予答复为盼。某乡镇驻地有一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多年,由于管理不善而欠本省外地市企业的债务,经法院判决后以房产和土地抵偿,并依法过户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但至今这一企业已近两年没有生产经营,当地乡镇政府想盘活这块土地,重新利用,可又不符合闲置土地方面的处置政策,无法收回,请问我们县级国土部门应如何进行处置?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cj | 回答时间2016-08-03 09:54:22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应根据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