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12 | 提问时间:2016-08-08 09:37:5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yq | 回答时间2016-08-08 09:38:17
各地可在坚持依法用地,有利于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搞活经济的前提下,不增加用地、不影响交通又符合城镇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允许联建。其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使用权归联合建房户共有,地籍管理登记、发证时按混合宗落实使用权,宅基原使用者,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对过去已造成的联建户,到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手续后,按混合宗确定土地使用权。没有正住户口的联建户,以后不再使用其联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应及时归还原住户,不得非法出租、转让和买卖。对于新的联建户,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进城经商、务工的外,必须是当地正住户口的居民。